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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新挑战

发布时间:2024-11-29 作者:徐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阅读量:6514

在全球化时代,知识和文化的交流愈加频繁的大背景下,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重要。美国版权法是如何定义“原创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美国版权制度又会带来哪些挑战?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日前在深圳举办的主题为“美国专利诉讼及版权实务最新进展”的法律知识服务讲座,给中国从事版权相关工作的从业者带来了借鉴和启示。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宁玲、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合伙人肖安娜等律师分别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和美国版权法、版权责任及美国的人工智能相关诉讼等话题进行讲解,并对尊重版权、保护版权、应用版权及美国版权合规问题解答了现场观众的疑问。

人工智能使用版权数据应有合理边界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版权保护的边界及诉讼带来了新的挑战。肖安娜从“输入端”与“输出端”两方面,介绍了人工智能的版权风险。肖安娜表示,在输入端使用版权作品进行摄取、训练,担心权利持有人会对使用版权作品进行训练的人工智能模型提出法律诉求;在输出端潜在侵权输出,担心权利人会在生成的输出与版权作品“基本相似”时主张法律诉求。

“在多起有关人工智能的诉讼中,版权所有人声称侵犯版权,并质疑人工智能开发人员使用版权作品训练其模型的潜在‘合理使用’前提。某些原告主张侵犯他人版权、违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删除/更改版权管理信息、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肖安娜结合相关诉讼案例,讲述目前人工智能侵犯版权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结合美国版权法,肖安娜针对“合理使用”进行解释。“合理使用允许一方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版权作品用于某些用途;在确定使用是否‘合理’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因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肖安娜说,“在确定使用是否‘合理’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四个因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作品数量及其对整体的重要性、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但使用版权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生成原创表达本质上具有变革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合理使用”。肖安娜介绍了人工智能平台代表主张的支持合理使用的政策论点,并结合具体案例讲述法院认为中间复制构成“合理使用”的依据: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制并分析互联网上每个网页”,以产生有用的搜索结果;抄袭检测工具,可未经授权复制学期论文,以检测作弊行为;图书搜索引擎,为便于新见解和关键字搜索,未经授权复制了数百万本图书。

人工智能的出现,导致了人像合成、视频伪造、声音伪造、文本伪造、微表情合成等“深度伪造”问题。美国版权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报告认为,“数字复制品”权利不可转让。对于“深度伪造”或“数字复制品”这一问题,肖安娜认为,联邦法律应包括“安全港机制”,可激励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有效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获悉未经授权的“数字复制品”后,删除这些复制品;“风格”目前不应受到联邦“数字复制品”法律的保护。

目前仅保护人类创造的产物

美国版权法在最初仅仅对书籍、地图、插图等“书面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后来才延及戏剧表演、音乐、照片及其他艺术品。美国版权法明确规定,必须是原创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中。“版权是美国法律对‘固定在有形媒介’中的‘原创作品’的一种保护形式。”肖安娜进一步阐释道,“原创是指并非从现有来源复制,展现出最低限度的创造力。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中则是指存储时间足够永久,大多数格式均可接受,如CD、DVD、纸张、Word、PowerPoint、JPG、PDF等电子文件。”

在美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多面,诸多情况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趋同。肖安娜举例,如文学作品(书籍、文章、标准、源代码);音乐作品,包括附带歌词;戏剧作品,包括伴奏音乐;哑剧和舞蹈作品;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徽标、产品包装、图表、照片、技术图纸);动画和其他视听作品(电影、互动网站、视频游戏);录音。

肖安娜特别提及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如概念或操作方法;短语和标题;基本几何形状;实用物品;字样(底层字体代码可能受保护);配方和成分列表;空白表格、测量仪器、日历;颜色本身;非人类作者的作品;美国联邦政府创作的作品。“需要重点指出的是,非人类作者的作品,如猩猩的自拍照不能受版权保护。”肖安娜说。

美国版权法中规定版权所有人拥有以下专有权利。肖安娜介绍,以副本或录音形式复制作品;制作衍生作品;发行副本或录音;公开表演作品;公开展示作品;对于录音,作品的公开表演通过“数字音频传输”实现。

肖安娜表示,美国版权局坚持认定版权仅保护人类创造的产物;对于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美国版权局将考虑人工智能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来自人类作者(逐案调查);申请人有义务披露其提交注册的作品中是否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追溯义务)。

开源软件需要遵循许可的条件

软件是受版权保护的原创作品,因此复制、分发和修改软件需要取得许可。肖安娜介绍,并非所有开源软件许可都是平等的,对于允许的软件任君发挥,对于限制的软件会对修改、分发设置条件。“从事开源软件许可的版权所有人有权控制受版权保护材料的修改、复制和分发,因此违反此类开源软件条件可能构成版权侵权。”肖安娜说。

在明知版权管理信息(CMI)已被删除的情况下,根据开源软件许可分发修改后的源代码,可能会招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相关条款的申索(申索这个词汇来源于法律术语,常用于描述诉讼中的一方企图索取或要求某种权利或利益)。肖安娜介绍,未经版权所有人或法律授权,任何人均不能将版权管理信息移至单独的NOTICE.txt文件;删除Commons条款(可附加到现有开源软件许可的附录,添加限制,例如禁止销售软件);删除许可条款和条件、版权所有人信息。

针对使用开源软件作为人工智能提示,是否构成对开源软件的“分发”这一问题。肖安娜表示,美国版权法未定义“分发”,在证明违反分发权时,对于版权所有人是否必须证明其内容的实际传播行为,或者未经授权分发该内容的提议是否充分方面,美国法院存在分歧。但使用开源软件作为人工智能的提示或输入、代码输出时,一定注意明确涉及的开源软件许可的各种条件,遵守许可义务,例如版权声明、署名。